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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编报2011年技工院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20 生效日期: 2011-01-20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浙人社办发[2011]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做好2011年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现就编报2011年技工院校招生计划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技工院校招生专业的设置工作

  

  各校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现状,紧密结合企业和人力资源市场未来发展的需求情况以及学校的办学能力确定招生专业。各招生专业名称,除按照《2006年浙江省技工学校招生专业目录》设置已成为省以上品牌专业的,仍可保留其专业名称进行招生,其他招生专业名称均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颁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名称相一致。对一些与《目录》中专业名称不相一致的特色专业,各院校应选择在《目录》中的专业名称后加括号,以“**方向”的形式标注。同时,各专业应明确相对应的职业资格名称。各市在下达招生计划时要严格把关,对专业名称与国家专业目录不吻合的,或者未注明拟考核职业资格的以及所考核职业资格与专业内容不相对应的,不予下达招生计划。

  

  二、进一步拓宽生源组织的思路

  

  各地各校要积极面向初中毕业生、进城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等群体招生,要重点做好退役士兵的招生工作。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要努力争取招收高考未录取学生和大学毕业尚未就业人员,使他们熟练掌握一门职业技能进入社会就业。要充分利用我省的优质技工培训资源和就业市场,积极探索东西部学校之间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路子。鼓励学校与企业合作,以订单培养和工学结合的方式,吸引学生就读技工院校。

  

  三、招生计划的编报程序

  

  以中级(四级)技术工人为培养目标的技校的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的实际培养能力确定,报学校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下达,并报我厅备案。以高级工、技师为培养目标的招生计划由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确定并报我厅汇总审核后下达。与高级技校(技师学院)联办的高级工(技师)班,高级工(技师)段教育必须在联办的高级技校(技师学院)进行。

  

  市、县属技工院校仍面向本地区为主招生,若已征得生源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同意,允许安排部分计划跨市招生。跨市招生生源计划由学校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汇总后报我厅。省属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直接报我厅。

  

  学校新设专业(开设本校未培养过的专业或提高办学层次的专业)的,须在2月底前填报《浙江省技工院校新设专业申报表》(附件1)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报省职业技能教研所(电子邮箱:cyj_5401@zjlss.gov.cn),由我厅审定同意后列入招生计划。

  

  四、其他事项

  

  请各校、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根据本通知及表式要求,按时编制、报送申报表和2011年招生计划。高级工、技师的招生计划及普通技校跨市招生计划的纸质及电子文稿于3月5日前报省职业技能教研所。

  

  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人: 洪在有 联系电话:0571-87053069

  

  省职业技能教研所联系人:程叶军 联系电话:0571-85025332

  

  电子邮箱:cyj_5401@zjlss.gov.cn

  

  附件:1. 浙江省技工院校新设专业申报表(略)

  

  2. 2011年技工院校招生计划表(略)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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