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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太平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18 生效日期: 2011-01-18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函[2011]1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太平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太平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批复

  (2011年1月18日 川府函[2011]13号)

  

  古蔺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批准太平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请示》(古府发〔2010〕20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太平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名镇保护规划》)。

  

   二、原则同意太平镇历史文化保护范围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总面积396公顷。核心保护区包括长征上街、长征下街、中街和顺河街西段 两侧的建筑用地及长征街、中街至小溪的自然环境及太平渡渡口,面积34公顷。建设控制区为古镇南部东街道至古蔺河、镇政府、太平小学及外部悬崖至赤水河 所包围的区域,面积1152公顷。环境协调区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的外围,东至纪念碑山崖,南至南侧山头,东至新镇区,北至赤水河和古蔺河水道中 线,面积2468公顷。

  

  三、加强历史文化保护。按照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的分级控制要求和规定,切实保护好太平镇的历史文化资源、历史风貌格局和人文环境。严格控制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周边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和色彩,严格保护太平镇的整体自然山水格局、古树名木、景观视线走廊和社会文化风貌。

  

  四、完善基础设施。未来3-5年内,要根据规划的内容,做好保护区内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进一步发挥资源优势,发展旅游产业,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加快协调发展。

  

  五、严格实施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公告《名镇保护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要建立健全实施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名镇保护规划》严格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要加强对《名镇保护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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