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商办秩函[2011]37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商办秩函[2011]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关于继续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商秩发〔2010〕33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验收工作,进一步提升西部地区屠宰行业发展水平与肉品卫生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成立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验收工作小组,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处室和个人。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严格把关,确保项目资金落到实处
按《通知》要求,对照《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方案》等标准化改造申报材料和验收审核表(附件),对每家企业的项目执行情况逐一检查验收,严禁走过场。对未达到项目建设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
三、明确分工,按期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县(区)、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对当地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进行初检与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根据初检与审核情况,在2011年3月底前完成现场验收与资金拨付工作。
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到位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商务部、财政部报送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资金使用、拉动配套投资、绩效评估等项目实施情况。
联系人: 市场秩序司 刘骁 吴凤武
联系电话:010-85093363 85093358
电子邮箱:hangyechu@mofcom.gov.cn
附件: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验收审核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验收审核表
企业名称: (公章) 企业地址:
序 号 | 验收内容 | 验 收 方 式 | 验 收 结 果 | 法 规 标 准 | |
1 | 基 本 条 件 | 1.应有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 现场查验原件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 4.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 | |
2.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 对照省级《设置规划》检查 | ||||
3.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 现场查看 | ||||
4.不得建在居民密集区。 | 现场查看 | ||||
5.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查验《生产水检验报告》 | ||||
6.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严格分开。 | 现场查看 | ||||
2 | 设 施 要 求 | 1.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 | 现场查看 | ||
2.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与屠宰加工相适应,并符合标准要求。 | |||||
3.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 | |||||
序 号 | 验收内容 | 验 收 方 式 | 验 收 结 果 | 法 规 依 据 | |
2 | 设施 要求 | 4.车间内设有人员及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 现场查看 | 1.《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gb/t-19479-2004) 2.《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 17236-2008)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化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 |
5.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 |||||
3 | 设 备 要 求 | 1.至少配备手持式电致昏器、悬挂输送机、屠体清洗装置、水浸式烫毛设备、猪脱毛机(三辊式)或猪剥皮机(工艺需要时)、猪胴体劈半锯及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等或更为先进设备。 | 现场查看 | ||
2. 生猪产品应使用专用运载工具,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 |||||
3.配备注水肉、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等检验设备,具备对生猪健康状况、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公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 |||||
4.应配备符合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规定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 | |||||
4 | 屠宰 加工 | 工艺流程按生猪验收、待宰、淋浴、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者剥皮、预干燥、燎毛、割头蹄尾、雕圈、开膛净腔、劈半、整修复检、整理副产品进行。屠宰时做到胴体、内脏、头、蹄不落地。 | 现场查看 | ||
5 | 人员 要求 | 1.配备与屠宰加工规模相适应、依法取得相应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 查验相关证书 | ||
2.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
序 号 | 验收内容 | 验 收 方 式 | 验 收 结 果 | 法 规 依 据 | |
6 | 管 理 要 求 | 1.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和记录,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查看记录及相关制度 | 1.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
2.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生猪宰前与宰后检验记录,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
3.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记录。 | |||||
4.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记录。 | |||||
5.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 |||||
6.不合格生猪产品处理记录,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
7 | 项目落实情况 | 1.按照《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方案》落实资金投入(资金使用明细、相关票据复印件附验收报告后)。 | 查验、留存相关票据、合同。 | 《商务部关于继续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 |
2.完成《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方案》申报的改造项目。 | 对照申报材料及《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方案》,逐项检查。以图片、文字材料突出改造前后情况对比。 |
验收日期:2011年 月 日 合格: 项 不合格: 项
验收结论及意见: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县(区)财政部门意见: (公章) 设区市财政部门意见: (公章)
省级商务、财政部门验收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