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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售后回购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的售后回购业务,在税法上应作为销售、购买商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对其按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价格与回收价格之间的差额计提的财务费用不得扣除。
二、关于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对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税收上不予确认,已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三、关于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问题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方根据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失的部分,不得扣除。
四、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纳税调整问题
在会计估计变更中,由于会计估计变更而多计提的折旧和其他费用,税法上不予确认,应按照历史成本进行纳税调整。
五、关于关联方资产交易的计价调整问题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的,实际价格低于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账面价值的,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调整,没有市场价格的,应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六、关于关联方经营收入的处理问题
上市公司为关联方经营资产或企业的,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对实际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间的差额确认的资本公积,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七、关于股权投资摊销的税务处理问题
纳税人按投资会计准则规定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按以下规定执行:其实际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即确认的投资损失,应作为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反之,其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的贷差,即确认的投资收益,应作为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项目。
八、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3年尚未支付的质量保修金的计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委托施工企业建设过程中,按规定应预留质量保修金,在会计核算上通过“应付账款”科目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工程保修期过后,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退给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部分工程保修期较长,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3年尚未支付的质量保修金,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九、关于企业资产评估投资成本的确认问题
纳税人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的,对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发生的减值可在投资企业扣除,全资子公司可按资产评估价值确认计税成本。
十、关于企业发生事故后抚恤及补偿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因意外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损失,经有权地税机关批准可在税前扣除,支付的抚恤和补赔偿金允许其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自行扣除。如果纳税人为其雇员缴纳了工伤保险,可先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差额由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自行扣除。
十一、关于企业租用个人汽车发生修车费的扣除问题
对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但使用权归企业的汽车,企业与个人之间有租赁合同或协议的,企业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允许扣除。如果在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对个人发生的修车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十二、关于个人贷款、企业使用发生利息的扣除问题
对个人将自己的资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使用(个人与企业之间必须有相关的协议)发生的利息,在确认该项贷款直接划入企业银行账户,利息支出由企业账户划出后,允许企业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十三、关于纳税人支付的商业返利扣除问题
纳税人为促销产品,对经销商(代理商)采取达到一定销售额度给予利润返还的奖励政策,并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此种商业返利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十四、关于会议费的扣除问题
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十五、关于纳税人购置资产支付过户费的计税问题
纳税人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过户费,应增加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十六、关于对“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管辖或者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办理报验登记的外埠纳税人,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时,一律不得预征企业所得税”如何理解的问题
对在注册地由国税负责管理的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地国税系统办理了企业所得税报验登记或登录,则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未在施工地国税系统办理登记或登录 的,如为总机构项目部按其营业收入的0.2%预征企业所得税;如为二级分支机构的,按总分机构管理;如总机构为核定征收,则按独立纳税人管理。
十七、企业各项法定应付未付事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计提而未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应付工资等各项法定应付未付事项,如在汇算清缴期前缴纳或支付的,据实扣除;如未能在汇缴前缴纳或支付,按有关规定在缴纳或支付时调整相应的应缴应付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八、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计算口径问题
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按全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经营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比较,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3〕264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4〕259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5〕216号)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6〕244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