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2011]1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新站C地块配套道路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新站c地块配套道路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1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9年度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0〕2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新站c地块配套道路政府储备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0〕207号),决定征收集美区后溪镇岩内村集体土地73885平方米,拨用位于集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2010平方米,合计征收(拨用)土地73885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 厦门新站c地块配套道路 | 道路用地 | 73885 | 岩内村委会 | 厦门市后溪镇人民政府 |
2010 | 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0〕207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