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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12-20 生效日期: 1989-12-2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区水路和道路运输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营、集体、个体多家经营的新格局已经形成,有力地促进了运输市场的繁荣和发育。但是,目前运输市场比较混乱,各种运输力量不能发挥各自的优势;运输结构不合理,经济效益差;法规不配套,管理体制政出多门,管理多头,宏观调控不力;无证无照经营运输、抬价杀价、倒卖票证、偷漏税费、垄断货源、居间盘剥、索要回扣、司乘人员贪污票款、运输业户盗卖运输物资等现象较为严重。这不仅对交通运输,而且对社会安定、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为建立一个开放的、有秩序的运输市场,根据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和交通部<<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决定>>,决定对我区运输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治理整顿,特通告如下: 
 
  一、整顿治理的范围 
  各级交通部门是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公路、水路交通实行组织领导和宏观调控,归口进行行业管理的职能部门。凡在我区从事公路、水路营业性客货运输、港埠生产、搬运装卸、车辆维修、民用船舶修造(渔船除外,下同)、运输服务和港站开设,均属运输市场整顿治理的范围。 
 
  二、全面开展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含“三资企业”,下同)和个人的清理和整顿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属于整顿治理范围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所有制性质、开业条件、经营范围、营运线路、证照和经营行为等方面的清理整顿。凡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给营业执照。未办审批手续的,须在一九九0年六月底以前补办手续,补交规费(水路运输仍按<<自治区交通厅关于整顿治理水路运输市场的决定>>的时间要求办理)。 
  已领取经营许可证件的,每年(船舶为两年)进行一次审查,符合规定的,由运管部门在运输证上加盖审查合格章,方可继续经营。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运管部门要签发“不合格通知书”,限期改正。到期仍不合格的,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业,收回证照。 
  对无照经营的一律取缔,对各种违法经营的行为应认真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加强对运输市场运力投放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自治区交通厅根据全区经济发展需要,提出年度车、船发展计划报自治区计委审批。自治区交通厅再根据批准的车、船控制指标下达各地、市。凡需更新或新增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须向交通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购置手续(需办理控办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审批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另行制订。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和厂矿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客货车船,原则上不得参加营业性运输,如运力有余,需参加营业性运输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按章缴纳各种税费。厂矿企事业单位,凡有十辆以上(含十辆)营运车,一百吨(客位)营运船舶者,必须在一九九0年底前建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民事责任、取得工商执照的运输(船)队或运输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财务、统计资料。凡未实行独立核算的运输车船,其营运业务由运管部门批准开业的运输服务单位代理。 
 
  四、加强客运管理 
  凡经营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实行“定线、定班、定点”和挂线路牌运输,不得自行脱班或改线运行。 
  经营道路、水路旅客运输的客车、客船(含出租、旅游、渡轮),必须符合客运安全要求,不得超载超速、抢班抢点、违章行驶,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招揽乘客。 
  车站、码头要保持良好秩序和环境卫生,做到文明服务。各级运管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对服务质量差的,除给予批评外,限期整改和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营运资格。 
  凡具备对社会开放条件的汽车站,必须实行站、车分开,把汽车站办成面向社会的公用型站点,做到营运客车始发、到达进站。新成立的客运服务站必须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统一管理。 
  五、加强货运管理 
  对防讯、抢险、救灾及国家紧急运输任务,各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 
  重点港站的集散物资应由当地运管部门牵头,统一安排运力。一般物资,由承托双方直接见面,择优成交,实行合同运输。 
  对垄断货源、倒卖货源和运力,居间盘肃者要坚决取缔并予制裁。 
  鼓励兴办面向社会服务的货运服务站点,为承托双方直接见面,签订运输合同,提供货源、运力和信息服务。凡具备条件的港务局、所、站,应向社会开放。 
  六、加强运输票、证、牌管理 
  运输票证应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制订和调整。运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和检查,并接受财税部门监督和检查。 
  凡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使用交通主管部门制发的统一票证和线路牌,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制发票、证、牌。对倒卖、伪造、非法印制票证者要坚决打击。 
  凡从事营业性运输车、船必须挂牌亮价营运,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价格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运价及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涨价、杀价、巧立名目乱收费和收取运费回扣。对违反运价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及时查处。 
 
  七、搞好廉政建设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和监督人员必须为政清廉、秉公办事,坚持“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并采取各种形式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真正做到为企业和群众服务。 
 
  八、加强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的组织领导 
  交通运输市场的整顿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必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交通部门为主,经委、建委、公安、财政、税务、工商管理、物价等部门紧密配合,把我区运输市场整顿好。 
  城市行政区划内(不含市管县)客运整顿问题,由交通、城建部门另行商议,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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