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人口办人事[2011]1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申报国家人口计生委职业化培训教育基地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申报国家人口计生委职业化培训教育基地的通知
(人口办人事〔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职业化建设培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人口计生工作者的能力素质,为全面做好人口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强基提质工程的指导意见》(国人口发〔2009〕100号)、《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人口人事〔2010〕56号),拟以全国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在东中西部有关省(区、市)设立职业化培训教育基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地设置原则
(一)按需确立,符合标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规模适度,保证质量,动态管理,规范运行。
(二)申请成为培训教育基地的单位必须符合申报条件。
(三)成为培训教育基地的单位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接受国家人口计生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四)符合条件的各地人口计生部门培训机构可独立申报职业化培训教育基地,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申报培训教育基地。联合申报单位不超过两家。
二、基地职责及任务
(一)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和地方人口计生部门培训教育工作安排,制定教学计划,有序地组织人口计生干部参加培训,重点加强生殖健康咨询师及在人口计生系统新设立职业的培训工作。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联合开展人口计生干部的在职学历教育。
(三)组织专家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审定的培训大纲编写本基地各项课程的授课讲义。组织学员参加本基地培训课程的考核,并将考核成绩及培训班总结及时上报委托培训单位。
(四)开展与培训相关的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创新培训内容和模式,为加强人口计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提供依据。
(五)参加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的年度审核。
(六)承担国家人口计生委和地方人口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申报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好的教学实力、较丰富的培训经验、较强的整合资源的能力,并愿意承担人口计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二)与所在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重视人口计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专职领导负责培训工作。培训师资应具有高级职称和相关实践经验,职称和年龄结构合理,在相关专业或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有较为健全的教学、财务、后勤、服务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能提供基地所需的人员、日常办公设施、培训场地、培训设备以及教学和科研经费。
四、基地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拟申请成为国家人口计生委职业化培训教育基地的单位需填写《国家人口计生委职业化培训教育基地申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表》),并将填写完成的《申报表》,经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盖章后,将纸质版和电子版于2011年1月18日前上报到国家人口计生委人事司。
(二)依据申报条件,国家人口计生委将组织人口计生工作者和专家组成评估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审核。
(三)国家人口计生委对专家组的评估意见进行讨论,确认一批职业化培训教育基地。
五、基地管理与评估
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制定培训教育基地管理与评估办法,对审核批准的基地实施动态管理。
联系人:国家人口计生委人事司 朱尧耿 何雪梅
电 话:(010)62030657,62030769
传 真:(010)62030654
电子邮箱:rssjyc@126.com
附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职业化培训教育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国家人口计生委职业化培训教育基地申报表
第一申报单位名称 | | |||||
通讯地址 | | 邮 编 | | |||
法人代表 | 姓 名 | 职务/职称 | 联系电话 / 手机 | 电子邮件 / 传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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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担人口计生培训教育工作 负责人 | | | | | ||
联 系 人 | | | | | ||
培训基地申报理由(含以往工作基础、拟开展培训教育项目,1000字以内): | ||||||
主要培训师资基本情况(500字以内): | ||||||
参与申报单位的培训教育工作及师资情况(1000字以内): | ||||||
第一申报单位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参与申报单位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所在省(区、市) 人口计生委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专家组评估意见 | (评估报告另附)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
国家人口计生委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