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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环卫(清雪)作业人员人身安全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24 生效日期: 2010-12-2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黑建城[2010]168号

黑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环卫(清雪)作业人员人身安全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环卫(清雪)作业人员人身安全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黑建城[2010]16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

  入冬以来,哈尔滨等地多次发生一线环卫(清雪)作业人员在市区道路上作业时被撞致伤、致残、致死的恶性事故,引起了省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按照省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保障城市环卫工人清扫作业人身安全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23号)文件精神,要增加资金投入,强化社会车辆行驶状态监管,加大驾驶员安全行车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加强城市环卫(清雪)作业人员人身安全保障工作。

  2、按照《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我省地方标准《城市道路清雪规范》相关规定,各地在组织城市主干道、快速干道、大型交通路口、坡路、环岛等区域实施实时清雪工作时,应当科学撒布融雪剂,以机械化作业方式为主,逐步减少和取消人工清雪方式。

   3、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市道路清雪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要提高城市道路清雪一线作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每次大型清雪作业后应及时 发放清雪补助;要提高城市道路清雪一线作业人员劳动保护装备质量,配备具有夜间高反光度的安全防护服装,清雪作业时配备、设置必要的交通警示标志;要提高 城市道路清雪一线作业人员保险额度,要为城市道路清雪一线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赔偿额度意外身故(伤残)不应低于每人10万元、意外医疗不 应低于每人5万元标准;要做好伤亡事故人员家属工作,尤其对生活困难家庭要给予经济方面帮助,并协调解决有关困难。

  各地应按照《城市道路清雪规范》 有关规定,设立城市道路清雪指挥机构,负责城市道路清雪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如在城市道路清雪作业过程中发生清雪一线作业人员群死群伤事故,各地城市道 路清雪指挥机构必须在24小时内将详细情况报告我厅城建处(联系人:郝春雷;电话:0451-53677145;电话:15945111077)。

  

  附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保障城市环卫工人清扫作业人身安全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23号)(略)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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