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土资发[2010]18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80号 2010年12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探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和保留的,其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开工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提出申请并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检。
(二)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的勘查项目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应检勘查项目总数的50%,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查率不低于总数的10%。
二、组织管理
年检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管理,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年检工作的具体实施。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授权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年检。
三、年检内容
年检工作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三)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四)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
(五)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六)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已履行到位。
(七)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年检内容。
四、年检时间和程序
(一)年检工作于每年的10月至12月进行。
(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年检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三)探矿权人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级、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检资料,资料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
(四)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勘查项目年检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按规定比例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并对年检材料签署意见。
(五)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勘查项目年检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完成规定比例的实地抽查,并签署复核、年检意见。
(六)国土资源部汇总和通报年检工作情况;根据各地年检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对年检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五、材料报送
(一)探矿权人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年检资料: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格式见附件1)。
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用途)。
3.勘查项目年度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4.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缴纳收据复印件。
5.本年度勘查工作总结及相关图纸。
6.年检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县级、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勘查项目年度报告签署意见,将年检工作情况、探矿权人报送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和制作的年度检查报告光盘上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
(三)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年检工作总结、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2)和部发证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原件,于次年1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年检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年检工作实施情况、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年检结果、问题及建议等。
六、年检结果
(一)年检合格的,做出年检结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勘查许可证原件上加盖矿产资源勘查年检专用章,并签写年度检查日期。对于分页装订的矿业权年检报告,应加盖年检机关的骑缝章。
(二)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1.拒绝接受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
3.勘查许可证不合法的。
4.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
5.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6.未履行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
7.未提交开工报告、阶段报告的。
8.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的。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年检机关应当通知探矿权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四)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年检结果(包括探矿权人名称、勘查项目名称和年检结论等)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要求
(一)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年检工作按照部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收到报告时间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年 度 报 告
( 年度)
项 目 名 称
勘 查 许可证号
探 矿 权 人(签章)
勘 查 单 位(签章)
勘查单位资格证号
填 表 时 间
填 表 人 联系电话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
填表说明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由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负责填报。
2.当年完成勘查投资来源:是指当年实际投入勘查项目各类经费的资金渠道,分为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国内企事业单位投入、涉外企业投入和其他资金投入。
3.当年勘查投入分项核算:是指按照支出范围核算的探矿权人直接用于勘查项目的投入。该指标是判断勘查项目是否达到最低勘查投入的依据。
4.当年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是指机械岩心钻探、坑探、槽探、浅井工作量,以及勘查项目完成的其他实物工作量。
5.当年投入勘查项目技术人员:是指直接投入该勘查项目的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时间,按实际投入的人月数填报(人月数=实际参加勘查工作人数×实际工作月数)。
6.矿区控制/预测规模: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结果,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33号)分大、中、小型填写。
7.当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是指本检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缴纳数额。如有减免的应说明情况;无需缴纳探矿权价款的,填写“无”。
8.行政处罚事项:填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勘查项目的处罚和履行情况。
9.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由勘查项目所在地县级和地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填写,重点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属实及现场检查、复核情况填写意见。
10.省厅结论: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就该项目年检情况,填写结论性意见。
11.收到报告时间:由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收到报告的时间。
登记勘 查矿种 | 实际勘 查矿种 | 勘查面积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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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发 证时间 | 第几个勘 查年度 | | 规定最低投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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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实施方案计划 当年投资(万元) | | 当年实际勘查 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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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完成勘查投资来源 合计: 万元 | |||||||||||
类别 | 中央财政 投入 | 地方财政 投入 | 国内企事业单位投入 | 涉外企业 投入 | 其他资金 投入 | ||||||
金额 (万元) | | | | | | ||||||
当年勘查投入分项核算 合计: 万元 | |||||||||||
1.地形测绘 | 6.山地工程(坑探、浅井、探槽等) | ||||||||||
2.地质测量 | 7.岩矿测试 | ||||||||||
3.遥感 | 8.其他地质工作 | ||||||||||
4.物化探 | 9.工地建筑 | ||||||||||
5.钻探 | 10.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 | ||||||||||
当年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 | |||||||||||
名称 | 计量单位 | 当年计划 | 实际完成 | ||||||||
机械岩心钻探 | 米 | ||||||||||
坑探 | 米 | ||||||||||
槽探 | 立方米 | ||||||||||
浅井 | 米 | ||||||||||
当年投入勘查项目技术人员(人月) | |||||||||||
合计 | 按职称分 | 按专业分 | |||||||||
高级 | 中级 | 初级及以下 | 地质 | 物化探 | 探矿工程 | 其他 | |||||
主 要 勘 查 成 果 | |||||||
矿区规模 | |||||||
矿种名称 | 控制规模 | 预测规模 | |||||
存在 主要 问题 | |||||||
探矿 权使 用费 | 应缴 | 探矿权 价款 | 应缴 | ||||
实缴 | 实缴 | ||||||
行政 处罚 事项 | 处罚履 行情况 | ||||||
县、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县级初审意见: (签章) 初审人: 分管领导:年 月 日 | ||||||
市级复核意见: (签章) 复核人: 分管领导:年 月 日 | |||||||
省厅 年检结论 | (签章) 年检负责人: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附件2
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统计表(一)
(20 年度)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勘查 项目 (个) | 应检勘 查项目 (个) | 实检勘 查项目 (个) | 年检率(%) | 不合格(个) | 抽检数 (个) | 抽检率 (%) | |
部发证 | |||||||
省级发证 | |||||||
合 计 |
填表人: 电话:
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统计表(二)
(20 年度)
| 勘查总 面积 (km2) | 勘查总 投资 (万元) | 勘查投入技术人员 (人月) | 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万元) |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项目 (个) | 探矿权 过期 (个) | 查处以采代探 (个) |
部发证 | | | | | | | |
省级发证 | | | | | | | |
合 计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