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安监[2010]190号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违规品种规格烟花爆竹的通告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违规品种规格烟花爆竹的通告
(青安监[2010]190号)
根据《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现将2011年度禁止销售和燃放违规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等内容的全包装产品及非法私制产品;
二、外包装箱上未加贴市安监局监制的封箱签及未加贴市安监局监制的防伪标识的单个产品;
三、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及直径15毫米以上的手持魔术弹等产品;
四、燃放轨迹不确定的升空类多响爆竹、旋转升空类烟花产品;
五、发射筒内径大于等于76毫米以上规格的组合礼花弹产品;
六、人工装填方式燃放的各类礼花弹产品;
七、单个长度超过60毫米、外直径大于30毫米的鞭炮;
八、各类土鞭及含有氯酸钾成分的危险性较大的产品。
对违反本规定者,依法没收违规烟花爆竹,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