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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08 生效日期: 2010-12-08
发布部门: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济建开字[2010]5号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建开字[2010]5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高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投机性炒房”、“假退房真转让”等变相炒房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网签合同”)的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商品房网签合同严肃性。网签合同应严格执行购房实名制,商品房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擅自将购买的商品房再行转让。

  二、已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以下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

  (一)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合同信息的(提交错误内容及更改说明);

  (二)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中登记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合同买受人信息的(提交户口本、身份证);

  (三)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某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裁定或判决的有效证明);

  (四)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解除合同的(提交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五)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不能受理贷款的有效证明);

  (六)购房者(或者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关证明);

  (七)商品房交付后,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超过±3%,合同中已约定解除的(提交测绘机构的房屋测绘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写明具体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据)。

  三、开发企业申请办理网签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合同已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先到房管部门撤销备案,并取得备案合同注销证明;

  (二)从济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下载《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或变更信息申请表》,双方认真填写,并签字盖章;

  (三)撤销网签合同的,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并签订解除合同书面协议,携带双方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撤销合同理由凭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或变更申请表、买受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企业授权委托书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买卖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

  (四)变更网签合同信息的,由企业携带双方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合同理由凭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或变更申请表、买受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企业授权委托书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由开发企业到场办理;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受理企业申请。经审查,对符合合同撤销条件的,在系统中注销网签合同信息,并将楼盘表中该套房屋状态转为“可售”;对符合合同信息变更条件的,在系统中直接变更,房屋网签合同编号不变。

  四、网签合同中载明两个以上共同购买人的,应提供共同购买人同意撤销或变更合同的书面承诺。当事人确实无法到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或公证部门的公证文书。

  五、买受人为法人的,网签合同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时必须提供有效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以及其它相关证明。

  六、买受人为未成年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买受人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买受人授权委托书。

  七、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解除网签合同的,可以由相关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合同信息。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月申请撤销或变更网签合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栋房屋销售总套数的3%。开发企业应将撤销网签合同的房源公开销售,济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将实时公示撤销合同的情况。

  九、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借合同撤销或变更之机进行期房投机、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牟取不正当利益,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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