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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成都市居住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07 生效日期: 2010-12-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川发改价格[2010]123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成都市居住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成都市居住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0年12月7日 川发改价格〔2010〕1231号)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申报“居住证”补领和换领工本费标准的请示》(成发改收费〔2010〕1224号)收悉。对你市依据《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市政府170号令)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实行居住证管理,经研究并商省公安厅,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可按每证20元收取工本费。对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证、到期换证和办理居住延期手续的,实行免费办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补(换)领居住证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安部门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金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部门预算拨付使用。严禁坐收坐支、挤占、截留、挪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两年,试行到期前6个月,你们应将试行期间的情况报省发改委、财政厅,经省发改委、财政厅审核评估后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发布。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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