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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网点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通知
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
为支持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及我市土地确权登记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所属机构网点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土地初始登记
(一)基本程序:
农村商业银行机构网点使用的国有土地,尚未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的,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10〕489号)的有关规定,统一按照土地初始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申请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应当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及我市城镇国有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规定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成果、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单位身份证明等。
(二)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可以提交以下材料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国以来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征收、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批准的转让合同;
(2)建国初期接收、沿用、购买土地的文件;
(3)人民法院有关确定权属的判决书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书;
(4)建国以来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书;
(5)有关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调拨、调整文件;
(6)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土地调解协议书。
2.1991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实施之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商业银行机构网点,该宗土地至今仍由其使用,但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不全的,可以提交下述确认土地权属的参考文 件材料,并由农村商业银行出具土地来源、沿用说明,无争议的情况下,确认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文件及相关合同、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1)建国以来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2)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的文件;
(3)人民法院有关确定房屋权属的判决书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书;
(4)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含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房地产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
(5)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但因用地历史较长、档案管理等原因造成有关权属资料遗失,致使无法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由农村商业银行出具具结承诺书,且该宗地四邻指界无争议、经公告无异议的,可确认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1991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之后以征用、征收、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商业银行机构网点,该宗土地至今仍由其使用的,要提供征用、征收、划拨土地等用地批准文件。以有偿方式取得用地的,还要提供相应的土地出让合同和地价款缴纳凭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认定
1.2001年10月22日《划拨用地目录》实施前,经依法批准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的农村商业银行各类机构网点,至今仍由农村商业银行使用的,按批准用途进行土地初始登记,土地证书上"使用权类型"栏填写"划拨"。
2.2001年10月22日以后农村商业银行(原农村信用合作社)使用的各类机构网点,除符合划拨用地政策的外,应当在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在进行土地初始登记发证。
二、农村土地权属确认问题
农村商业银行历史上各个时期占用原有农村集体土地兴建的机构网点,尚未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的,可依照《北京市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京政办函〔2010〕7号)的有关规定,依法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后再进行登记发证。
三、土地变更登记
(一)已经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农村商业银行机构网点,其土地使用者名称为原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商业银行下级单位的,此次统一变更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类型保持不变。
其中属于划拨用地的,在土地变更登记时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出具《土地登记手续办理承诺书》(附件1)。更换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上"备注"栏应当注明:"上述土地未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不得用于担保抵押,不得进行转让处分,不得将土地作价用于出资(入股)或上市,不得变更土地权 利人。"农村商业银行需要以上述用地进行转让、抵押、作价用于出资(入股)、上市或变更土地权利人时,应当重新办理供地手续。
(二)已经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农村商业银行机构网点,其土地使用者名称为原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商业银行下级单位的,此次统一变更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共用土地分摊问题
因联建、合建、购买房屋致使农村商业银行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在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前,应当提交各共有权利人签订的土地面积分摊协议。提交分摊协议有困难的,可暂按房基地占地面积确定土地面积并进行登记发证,待分摊原则确定后,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五、用途认定问题
(一)有房产证的,按照房产证证载用途纳入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地类进行认定;
(二)没有房产证,但有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工程许可证等批准用途证明文件的,按照批准用途纳入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地类进行认定;
(三)没有批准用途证明文件的,按照土地利用现状纳入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地类进行认定。
各分局应当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做好农村商业银行机构网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认真进行分析归类,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
六、其他事项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05年12月12日印发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办理北京市农村信用社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京国土籍〔2005〕864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