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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有关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06 生效日期: 2010-12-06
发布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冀卫农基[2010]38号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有关问题的意见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有关问题的意见

  (冀卫农基〔2010〕38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运行,保证新农合基金合理有效使用,保证新农合补偿的公平、公正,保证新农合制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现对新农合制度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农村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目前,我省一些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农村中小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有的已影响到省政府提出的农村居民参合率指标完成。根 据新农合政策规定,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农村中小学生应随其家庭参加新农合。如统筹地区政府已做出农村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决 定,根据国家不得重复参合(保)的有关规定,这部分农村中小学生则不能再参加新农合,以避免重复享受社会基本医疗待遇的现象发生。如统筹地区政府未做出明 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农村中小学生随其家庭参加新农合。

  

  二、关于同级医疗机构执行不同住院统筹补偿标准问题

  

   目前,我省个别市、县在下发的文件和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中,规定了对同级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将新农合制度变成了对一些医疗机构的变相 补贴制度。各地在制定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中,必须坚持同级医疗机构同一补偿标准原则。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不宜对同级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如中医医疗机构、妇 幼保健机构、传染病院、精神病院等)制定不同的住院统筹补偿标准。对在同级医疗机构中,服务水平低、服务能力差的医疗机构,如确需执行下一级医疗机构的新 农合补偿标准,则必须同时执行下一级医疗机构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收费价格。

  

  三、关于扩大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问题

  

   目前,在个别市和县(市、区)下发的有关文件中,做出诸如将中医药服务项目、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医院中药制剂等)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规 定。根据新农合政策规定,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增加或减少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药品(包括化 学药品和生物制剂、中成药、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和诊疗项目目录项目(包括中医和康复诊疗项目),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

  

  四、关于对不同人群、不同病种制定不同补偿政策问题

  

   目前,有些县(市、区)在制定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中,对不同人群(如五保户、低保户、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独生子女户等)、不同病种(国家有 特殊政策规定的除外)制定了不同的住院补偿标准。新农合制度是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参加者享有平等待遇的“普惠”制度,不宜对不同人群、不同病种实行有差别 的新农合补偿政策,以保证新农合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五、关于开展健康体检问题

  

   目前,我省个别县(市、区)拟利用新农合统筹基金开展健康体检,鉴于目前新农合筹资水平仍然较低,我省医疗费用水平较高,住院和门诊实际补偿比,难以随 着筹资水平的增长而相应提高的实际,各地应充分利用新农合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参合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补偿问题,不得用统筹基金开展健康体检。对新农合统筹基 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可以采用二次补偿办法,使当年住院的参合农村居民获得更多补偿,努力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设立家庭账户的地区,农村居民家庭账户有结余 的,可以在参合农村居民自愿的前提下,利用家庭账户结余资金开展健康体检。

  

  六、关于以市为单位推行统一统筹补偿方案问题

  

   少数市为规范新农合补偿政策,在全市所辖县(市、区)推行统一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造成了一些县(市、区)新农合基金大量结余,一些县(市、区)新农 合基金透支,影响了新农合制度的平稳运行。在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居民收入、医疗服务利用和医疗费用水平差异较大的市,不宜强制推行统一补 偿方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所辖县(市、区)根据各地实际选择应用省卫生厅推荐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对医疗服务利用和医疗费用水平过高或过低的县 (市、区),应允许其根据当地实际对方案作适当调整,经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各市制定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和推荐方案,颁发前必须报省卫生厅审核。各县(市、区)制定的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凡不符合本意见有关要求的必须予以纠正,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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