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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降低我市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30 生效日期: 2010-11-30
发布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南价费[2010]140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降低我市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降低我市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10〕140号)

  

  市区各类集贸市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价格调控监管工  作,抑制价格上涨势头,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维护集贸市场正常  经营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降低我市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集贸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要充分认识稳定集贸市场价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严格执行国务院、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提高稳定物价的社会责任意识,积极采取措施,抑制价格上涨势头,共同维护市场稳定。

  

   二、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有关通知精神,从即日起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一律不得提高,暂维持现有水平;进入农贸市场的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免收市场设施租赁 费。集贸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已与市场内经营户签订市场设施租赁费合同的,按原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合同期满续签时,不得提高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

  

  三、集贸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除向市场内经营户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和代收水电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外,不得收取管理费、卫生费、集资费、装修费、建设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四、严格执行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公示制度。市场开办方或经营者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等服务内容。

  

  五、加强对集贸市场开办者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迅速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农副产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大力整治农产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农产品市场中的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价格秩序,倡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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