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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停车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沈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1991年第37号令),市政府决定加强停车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停车场是指设置在我市辖区道路上及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必须配建的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地下、室内场所。
二、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在道路用地范围外专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的专用停车场,出入口与道路直接相交叉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四、公共停车场必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设置交通标志和施划标线,统一审批和监督管理。
五、公共停车场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办《停车场设置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年审,缴纳道路占用费。
六、公共停车场的管理人员,必须佩戴统一标志,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停车管理费,开据全市统一的收费发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七、机动车、非机动车一律不得乱停乱放,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主干道上凡未施划停车泊位线或设置自行车停放架的地方,一律禁止停放机动和非机动车。在斜列式或垂直式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车头一律朝向车行道方向;在平列式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车头一律按右通行的方向顺停。
八、对违反本通告行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