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申报早餐经营示范店的通知
相关餐饮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便民早餐体系建设,提高社区居民生活便利程度,贯彻落实商务部《全国餐饮业发展规划纲要》(商商贸发〔2008〕520号)和《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餐饮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95号)要求,市商务委印发了《北京市早餐经营示范店规范(试行)》(京商务运行字〔2010〕35号)(以下简称《规范》)。近期,市商务委将开展第一批早餐经营示范店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早餐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早餐经营规范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为居民提供安全卫生、方便快捷和价廉物美的早餐服务,引导早餐经营网点提高经营和服务水平。
二、评定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经营早餐的餐饮企业。
三、评定标准
早餐经营示范店须符合《规范》的要求。连锁早餐经营示范店还须符合《规范》中对于连锁店的要求。对于近两年内发生食物中毒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不予参评。
四、评定流程
(一)企业申报
经营早餐的店铺按行政区划向所在区县商务委提出评定申请。连锁早餐经营示范店向总部注册地的属地商务委提出评定申请。
(二)区县商务委初审
区县商务委按照《规范》的相关条款要求,对提出申请的店铺和连锁企业进行逐一初审,形成初审报告,以书面形式报至市商务委。
(三)市商务委审定
市商务委组成北京市早餐经营示范店评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市商务委、市卫生局和部分区商务委、行业协会及专家等人员组成。评委会对区县商务委提交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并分组对区县商务委初审通过的早餐店铺逐一核查。
五、评定结果与管理
对符合《规范》要求的早餐经营示范店,由市商务委制作“北京市早餐经营示范店”牌匾,发放到早餐经营示范店。早餐经营示范店须将牌匾悬挂在店铺显著位置。
对评定的早餐经营规范店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
六、时间安排
请于2010年12月2日前与所在区县商务委联系,提出评定申请。请连锁餐饮企业与注册地所属区县商务委联系申报。
区县电话
东城区 67079116
西城区 68012348
朝阳区 65099663
海淀区 88497030
丰台区 63837320
石景山区68607223
门头沟区69826432
房山区 69371726
通州区 69544871
顺义区 69443979
大兴区 69298052
昌平区 69741104
平谷区 69977631
怀柔区 69645686
密云县 89089312
延庆县 69101953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