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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20 生效日期: 2010-11-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10]4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0〕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2010年11月5日,吉林吉林市船营区商业大厦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9人死亡、24人受伤;11月13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华大学清华学堂 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一高层居民住宅楼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3人死亡、70人受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 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有关方面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针对冬季火灾易发、高发特点,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 故发生。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 明确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 大整改,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针对工作薄弱环节,组织制定各项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11月16日,市政府召开常 务会议,强调:2010年以来,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不容乐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警钟长鸣、举一反三,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严格落实主体责 任,狠抓制度、狠抓基础、狠抓监督,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当前气候特点,本市进入火灾高发期,要突出防火安全、地下空间安全以及其他领域安全生产工 作,要在全市开展一次普遍的冬季消防公益宣传。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和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深刻汲取教训,全面排查整治隐患。各区县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并组织 相关部门及街道、乡镇立即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要针对各类火灾特别是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实战应急演 练,配足配齐相关消防装备。各级公安、安监、建设、教育、商务、文化、旅游、民防、卫生、文物等部门,要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高层建筑、地下 空间、公共娱乐场所和文物古建等场所为重点,全面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排查消防设施、安全疏散、可燃易燃装修等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依法查处消防 违法行为。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要责令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整治假 冒伪劣消防产品。公安、安监、建设等部门要对建筑工地普遍开展一次安全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章施工,认真排查消防安全制度、用火用电管理、可燃易燃材料等 方面存在的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二、实施群防群治,严密火灾防御体系。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各街 道、各乡镇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群防群治队伍建设,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村(居)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并加强保安人员消防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使其切实承担起防火检查、消防宣 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没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社区内的小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 督,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村庄要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

  

   三、强化宣传教育,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以提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 能力”为重点,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户外宣传媒介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各单位要加强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电气焊岗位人员、自动 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升岗位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教育部门要组织各类学校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普及教育,增强学生火灾自防自救能力。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开展消防宣传“进家庭”活动,提高群众火灾防范意识。
  四、明确各方责任,加大考核问责力度。各区县政府、各街道、各乡镇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 人,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消防工作。各级公安、安监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建设、教育、商务、交通、文化、旅游、民防、卫生、 文物、广电、体育、民政等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行业监管责任,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专业监管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进 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要加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 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凡发生较大、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除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单位实际控制人责任外,将严格追究地方负责人和上级单位主 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实际控制人和上级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同时要统筹安排,全面贯彻国务院及本市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通知精神,切实做好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的生产安全和春运安全。

  

  市政府将于2010年底对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综合检查考核。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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