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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19 生效日期: 2010-11-19
发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文号: 国核安发[2010]164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0]164号)

  

  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请示报告》(东核司(2009)49号)收悉。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审议和网上公示,我局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已经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0)27号)。

  

  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10)27号)

  


  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单 位 名 称: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政

  

  单 位 住 所: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8号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国家核安全局批准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并颁发此证。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在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规定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七、在首台epr堆型堆内构件生产活动开始前应完成相应的技术准备工作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

  

  本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五年”。

  

  附表:

  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

  

  
反应堆堆型、功率
设备类别
设备品种
核安全级别
关键工艺
制造活动范围及完成形式
活动场所
备 注
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厂
堆内构件
堆内构件
3级
最终机加工、上部与下部吊兰筒体装配焊接、吊兰筒体装配对中焊接、导向筒装配焊接、摩擦力试验、最终组装及检测
根据设备制造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按照认可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条件进行制造直至设备总成,包括完成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提供最终产品及质量证明文件。
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8号
主要外购项目:锻件管道(管材)
主要分包项目:
1、半方管压制。
2、镀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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