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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小型露天采石场是否需要编制《露天开采可行性研究报告》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10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安监管函字[2010]84号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小型露天采石场是否需要编制《露天开采可行性研究报告》问题的复函


  
  景德镇市安监局:
  你局《关于小型露天采石场是否要编制露天开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有关建议,现就有关要求函复如下:
  一、新开办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有立项批准的证明材料,且其生产规模不得小于5万吨/年。
  二、新开办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可以不提供《露天开采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必须提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同时,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委托有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露天开采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三、新 开办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验收程序,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施工,并在规 定的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工程;严禁边建设、边生产。建设工程竣工后,严格按要求进行试生产,并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 后,方可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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