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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城市公厕建设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08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10]27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城市公厕建设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城市公厕建设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0〕27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城市公厕是方便民众出行和日常生活的重要城市基础设施,是展示城市形象、体现城市文明的重要窗口。随着我省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大部分城市公厕设置的数量、标准和管理水平与人民群众的需求还有差距,加快建设城市公厕是当前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抓紧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的工作方案》(闽委〔2010〕35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城区每万人有3~4座公厕,所有城市、县城步行10~15分钟就能找到一座简易厕所、步行25分钟左右就能找到一座标准公厕”的要求,2010 年~2011年上半年全省市、县(区)城区和试点小城镇新增1050座公厕,其中试点小城镇新增44座(每个镇2座)。2010年底前完成新增525座公 厕(具体任务分解见附表)。新增公厕主要包括四类:(1)新建独立式公厕;(2)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餐饮场所、娱乐场所、车站码头、市场、加油站、体 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新建附属式公共厕所;(3)新建活动式公厕,在人员比较密集、用地比较紧张的地段,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新型活动式公厕;(4)利用既有建 筑改造成公厕或改造提升损坏、废弃的公厕。

  

  在上述目标任务中,新建标准公厕要占50%以上,包括:新建独立式公 厕和附属式公厕,利用既有建筑如旧房、空房和废弃公厕等经改造后达到三类标准以上的城市公厕。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统筹协调,按照任务分 解表的要求,确保每个县(市)新增加公厕中有一半以上是新建标准公厕。

  

  二、工作步骤

  

  (一)统一规划布点,落实项目选址。市、县(区)政府要组织规划、建设、市容环卫、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交通、经贸、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导则》,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公厕建设项目布点,做到一次性规划布点,按照今年底和明年上半年两个时间节点实施,把这次公厕建设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具体位置, 特别是今年底必须建成的新建独立式、活动式公厕应尽量利用边角地、市政设施等用地,在条件允许的园林绿化、广场等可以建地下公厕。在原规划建设对社会开放 的附属式公厕,被违规占用、挪用和改变用途的要限期整改到位。

  

  (二)精心设计施工,打造精品工程。城市公厕外 观、色彩、造型设计要与周边环境和建筑相协调,设有鲜明的标识和指引牌,内部功能要合理,注重以人为本,方便使用,特别要方便老年人、残疾人使用。要创新 理念,优先选择节能节水环保设备材料。标准箱体组合装配式、活动式厕所由厂家负责或派专人指导安装,其它新、改(扩)建公厕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 实施,并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新建独立式公厕和附属式公厕厕位男女比例一般为1:1.5至1:2,且设有盥洗室和管理间;活动式公厕应男女分设,男厕至少设 置一个厕位和一个小便器,女厕至少设置二个厕位;附属式公厕要设有专门的进出通道向社会开放;公厕要按照规范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

  

  公厕要做好通风、排气、排污设计,在有城市污水处理厂且有污水管网的区域,污水可直接排入污水管;在没有污水管网的区域,应先设置化粪池。

  

   (三)落实责任主体,加快项目实施。城市公厕项目由各市、县(区)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实施。新建独立式、活动式公厕,以及利用既有建筑改造成公厕或改造提 升损坏、废弃的公厕,由环卫部门或地块所在地业主负责具体实施;大型商场、超市和人流量较大场所以及公共建筑附属式公厕建设,由该经营单位或业主具体负责 实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四)加强过程监管,严把验收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公厕项目建设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做好指导服务,确保质量与安全。要按照规定和《导则》的验收内容和格式进行验收,活动式公厕由业主单位会同供应单位(厂家)验收,独立式及其他公厕项目由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联合验收。环卫部门要参与公厕项目的验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公厕建设项目是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时间紧、任务 重、实施难度大、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抓好城市公厕建设作为城市建设战役的新要求、硬任务,作为当前和明年的一项 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强化统筹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规 划、建设、市容环卫、发改、财政、国土、经贸、交通、环保、电力、监察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协调小组,负责协调督促公厕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工作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倒计时安排工作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于11月16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编制《导则》, 督促指导各地推进公厕项目建设,每旬、每月牵头汇总各地项目实施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及时通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 督促城市公交场站、码头、渡轮、车站等公厕建设和改造对外开放;省经贸委负责协调督促城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餐饮场所、超市、娱乐场所等公厕建设和改造 对外开放;省财政厅负责安排下达公厕项目补助资金,协调督促各级财政落实公厕项目建设资金;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各地相 关部门对公厕项目的相关审批工作开通“绿色通道”;省电力公司负责协调督促各地电力部门对公厕项目的用电开通“绿色通道”,并承担从配电网至用户电能计量 表范围的电力设施建设;省监察厅负责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得力、不按时完成的,实施效能告诫等行政措施。

  

  (三)保障建设资金。各市、县(区)政府要统筹安排城市公厕建设资金。省级财政对新建标准公厕项目,每座补助10万元;其它公厕项目,每座补助5万元。

  

   (四)优化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在资金、政策上尽可能给予支持。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服务、靠前服务,改进服务方 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供水、供电部门要特事特办,先行供水、供电,确保与公厕项目同步建成并投入使用。在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上建设的公厕可直接 审查设计方案,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厕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按照有关文件(包括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闽建筑 〔2009〕16号、闽建筑〔2007〕35号等)执行,招标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加强督促检查。将公厕建设工作纳入“城市建设战役”考核内容,采用旬、月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形式,每旬通报、逐月考核。省里组织对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设区市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核。

  

   (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所有公厕必须落实专人管理,可以采取招标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专业公司管理等办法,做好日常保洁和管养工作,所需管理 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公厕管理考核制度。各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检查考评,采取奖惩措施,提高公厕保洁管理水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附表:2010年-2011年上半年全省市、县(区)和试点小城镇公厕建设任务分解表

  

  
地区
 
合计
今年底建成数(座)
明年建成数(座)
备注
合计
1050
525
525
 
福州(小计206座)
市本级
150
75
75

县(市)
50
25
25
试点镇
6
3
3


厦门(小计154座)
市本级
150
75
75


试点镇
4
2
2


泉州(小计214座)
市本级
114
57
57


县(市)
94
47
47
试点镇
6
3
3


漳州(小计114座)
市本级
60
30
30

县(市)
50
25
25
试点镇
4
2
2


莆田(小计72座)
市本级(含所辖区)
60
30
30


县(市)
8
4
4
试点镇
4
2
2

三明(小计62座)
市本级
15
8
7


县(市)
43
21
22
试点镇
4
2
2

南平(小计80座)
市本级
20
10
10

县(市)
56
28
28
试点镇
4
2
2

龙岩(小计74座)
市本级
25
13
12

县(市)
43
21
22
试点镇
6
3
3


宁德(小计62座)
市本级
20
10
10


县(市)
38
19
19
试点镇
4
2
2


平潭(小计12座)
实验区
10
5
5


试点镇
2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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