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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调整“717代筹资金贷款”科目核算范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25 生效日期: 1994-10-25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规范代筹资金商业贷款的会计核算,加强对这类商业贷款的管理,总行决定对代筹资金商业贷款科目作如下调整: 
  一、扩大原“717代筹资金贷款”科目核算内容 
  将原在“7135”二级科目核算的内容,全部转入本科目核算。即: 
  凡根据本行《1987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办法》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以及经批准由我行代筹,或总行使用地方对外筹资规模统一筹集的外汇资金以“商业贷款”形式转贷国内单位的外汇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二、在“717代筹资金贷款”科目下增设三个二级科目 
  (一)7171国内金融债券特种贷款 
  凡根据《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办法》发放的人民币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人分设帐户。 
  (二)7172一般代筹资金贷款 
  凡经批准用银行代筹集的外汇资金以“商业贷款”形式转贷给国内借款单位的外汇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人分设帐户。 
  (三)7173统筹商业外汇贷款 
  凡经总行批准,接受地方(或中央有关部委)的委托,使用地方(或中央有关部委)利用外资规模由总行统一对外筹集的外汇资金,向借款人发放商业外汇贷款时,用此二级科目核算(即原“7135”二级科目核算内容)。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人分设帐户。 
  “7173统筹商业外汇贷款”的利率应根据总行印发的“中国银行外汇存、贷款利率表”中规定的利率执行。 
  三、取消“7135统筹商业外汇贷款”二级科目 
  四、原使用“717代筹资金贷款”和“7135统筹商业外汇贷款”核算的业务通过会计分录分别转入“7171国内金融债券特种贷款”、“7172一般代筹资金贷款”和“7173统筹商业外汇贷款”二级科目。 
  五、总行使用地方对外筹资规模,统一对外筹集资金划转国内分行时,总、分行间通过“9171总分行间内部往来”二级科目核算,总、分行之间外汇资金往来利率使用总行财会部每季度通知的联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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