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补充采集部分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0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补充采集部分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精神,补充完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夯实基本信息数据库,推动会计人员管理信息化进程,本市决定补充采集部分会计从业人员(简称持证人员)的基本信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本次补充采集仅涉及以下四类持证人员:
  1.持港、澳、台身份证件和外国护照的;
  2.最高学位是“硕士”或“博士”的;
  3.在本市2007年信息复核时未提交电子照片或提交电子照片不符合要求而未被采集的;
  4.未参加本市2007年信息复核的。
  二、采集时间
  本次信息补充采集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至2010年11月30日结束。
  三、采集要求
  (一)采集对象应按照会计从业资格所属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财政部门提交相关个人资料,具体包括:
  1.持港、澳、台身份证件和外国护照的持证人员,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原件用于核对;
  2.最高学位是“硕士”或“博士”的持证人员,应提交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原件用于核对;
  3.在本市2007年信息复核时未提交电子照片或提交的电子照片不符合要求而未被采集的持证人员,应提交格式为jpg、以有效身份证件号为文件名、文件大小不超过10k的个人电子照片;
  4.未参加本市2007年信息复核的持证人员,应提交《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该表可向相关财政部门免费索取)和电子照片(要求同3)。
  (二)逾期未提交相关个人资料或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影响采集对象本人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持证人员承担。请相关持证人员积极配合,按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
  (三)补充采集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向相关财政部门咨询。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