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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河北省2010年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7-20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关于申报河北省2010年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10年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7号)精神,2010年第二批新农保试点工作将于10月1日启动。现就做好我省今年申报新农保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试点原则
        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今年扩大试点县60周岁及以上农村老年居民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全省同口径人口总数的10%。我省申报试点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条件好 中差结合,人口规模大中小兼顾,所在设区市首批试点验收合格,地方财力有保障,老农保无历史遗留问题,优先考虑自筹资金开展新农保探索的县(市、区)和少 数民族地区。
        二、申报试点条件
        1、县(市、区)委、政府重视,把新农保工作列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领导机构健全;
        2、县、乡镇两级新农保经办机构健全,配备专职人员、场地设施齐全、体制顺畅、管理制度完善,启动经费充足,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计算机系统符合省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所需软硬件环境要求;
        3、人口底数清楚,数据库上报及时、准确;
        4、老农保基金无历史遗留问题;
        5、对自费开展新农保探索的县(市、区),地方财政已安排足额配套补贴资金,并按中央、省、市新农保政策实现了制度并轨,并做实了个人账户;
        6、县级政府要做出承诺:能保证按月足额发放养老金;保证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做实个人账户;保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管理基金,确保基金安全;保证为开展试点工作提供足够的人员和工作经费。
        三、申报程序
        1、县(市、区)申请。7月底前,有关县(市、区)将申报材料报所属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材料内容包括新农保领导小组情况、经办机构建设情 况、自行开展新农保情况、本地财政情况、县政府承诺书等书面材料,以及《申报试点县(市、区)农村人口情况调查明细表》(附表6)电子版(或人口数据库电 子版)。
        2、设区市审核。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对所辖范围内申报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按照省确定的条件审核,对审核结果量化排名,并报市政府 同意后,8月10日前,将本设区市申报试点县名单(按先后次序排名)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附申请报告、试点县(市、区)申报材料等,并 填报《申报试点县(市、区)经办机构调查表》(附表1)、《申报试点县(市、区)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2)、《老农保资产负债状况表》(附表3)、《开 展新农保探索县(市、区)资金收支余情况表》(附表4)、《〖CD#6〗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附表5),并认真填写《申报试点县 (市、区)农村人口情况调查明细表》(附表6)电子版(或人口数据库电子版),待省确定试点后上报。
        3、复核上报。8月15日前,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市申报的试点县(市、区)进行实地考察,在各市上报名单顺序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有关 要求,综合全省情况,逐一复核筛选,确定我省2010年度扩大试点县(市、区)名单,经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1、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对本市上报的备选试点县(市、区)进行书面审核和实地考察,确保优中选优,每市原则上限报1-2个备选试点县(市、区)。
        2、各设区市要认真组织申报试点县(市、区),尽快采集人口数据,掌握准确详实的第一手资料,做到填报数字实事求是、准确无误,省厅将据此作为以后下拨资金、考核参保情况的依据。
        3、各地要继续扎实做好首批新农保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强化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以及父母享受、子女参保的联动机制;积极引导适龄农村居民参保缴 费,加强身份确认、年龄核对、子女参保情况认定、建立业务台账、完善信息系统等工作,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要认真调查研究,确保政策落实,督促资金到 位,及时掌握、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总结好经验、好的做法,加以完善和推广。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承诺书

        为确保我县(市、区)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证将新农保政策切实落实到实处,使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都能够享受到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我县(市、区)郑重承诺:
        1、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在途期间,由县级财政预付资金,确保按月足额发放养老金;
        2、及时、足额拨付县级财政对个人缴费补贴资金和为重度残疾人参保代缴养老费,确保做实个人账户;
        3、保证按照上级要求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确保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到位,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充足。
        4、如不能兑现上述承诺,由本县政府承担全部责任。

  
                          县(市)人民政府(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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