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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两份有关出口商品海关审价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8-16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商法发〔2010〕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进出口商会: 

  鉴于出口商品预核签章制度已不再实施,现予废止原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先后于1997年1月6日、2002年3月29日发布的2份文件:《关于印发出口商品海关审价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综函字第21号),《关于调整出口商品海关审价目录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2〕1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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