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萍府办发〔201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办法》已经2010年8月12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萍乡市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行政执法经费的落实,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以及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的预算、执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经费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法制宣传教育、人员培训;
(二)配备执法工作必需的设备、器材;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四)办案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特岗补贴;
(五)行政执法人员人身保险;
(六)行政赔偿和补偿;
(七)其他行政执法支出。
第四条行政执法经费必须坚持确保供给、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并单列行政执法经费科目。行政执法经费应当保持逐年增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行政执法经费。
第六条市本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经费项目预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在报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严格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审计局对行政执法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八条行政执法经费落实、使用情况应当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