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萍府办发〔201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已经2010年8月12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有效推动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落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参加行政应诉工作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参加下列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
(一)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或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各级政协邀请政协委员参加旁听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行政机关负责调查取证、但以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四条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应当参加下列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
(一)每年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就具有行政执法典型意义的案件邀请社会各界旁听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五条除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对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行政机关可委托本机关1至2名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
第六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出庭前熟悉案情,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答辩材料等。
(二)准时到庭参加应诉,遵守法庭纪律。
(三)全面阐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积极配合法庭调查并提出辩论意见。
(四)认真履行法院的判决。
(五)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
第七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在行政应诉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分析,提出解决方案,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八条下一级政府负责人出庭参加行政应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司法文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报送一份复印件)。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庭应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司法文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报送一份复印件)。
第九条政府法制部门每年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按规定出庭应诉的予以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评议考核范围。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