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萍府办发〔2010〕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办法》已经2010年8月12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萍乡市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
测试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增强全市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法治萍乡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的对象:不需要人大任命的拟提拔任市政府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坚持考用结合、以考促学、考测互补、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考查时间在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对象实施提拔考察时。
第五条市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对象进行测试。测试时间在市政府任命前。
第六条考查内容为宪法观念、法律意识、依法行政的能力等方面。
第七条测试内容为基本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基本法律知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等。
相关法律法规:《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与部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第八条实行统一命题测试。测试试题分判断题、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论述题五种类型。试题实行题库制。
第九条采用闭卷或开卷考试的方式测试,按百分制计分。
第十条测试由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办公室履行如下职责:
(一)建立测试试题库;
(二)根据部门职责从题库抽取题目,并提供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三)组织测试。
第十一条应试人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不得有任何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认定作弊者,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二条应试人员对测试成绩有疑问的,可书面申请复查。如对评分存在较大异议,经应试人员申请,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专家复评。复查、复评分数为最终成绩。复查、复评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三条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依据。
第十四条考查和测试工作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不另行收取应试人员及其单位考务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