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工商法[2010]150号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规范法治工商建设考评验收工作,根据《全省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工商系统以县级工商局、基层工商分局(所)为单位,组织开展法治工商建设活动,结合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进行考评验收。
考评验收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法规、办公室、人事、监察、督查及各业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法治工商建设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规机构),负责考评验收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考评验收实行百分制,考评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70-89分的为“合格”;得分6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五条 对县级工商局的考评,由市州工商局负责,被市州工商局考评为“优秀”等次的县级工商局,由省工商局进行验收;对直管市、林区工商局的考评验收,由省工商局负责;对基层工商分局(所)的考评,由县级工商局负责,被县级工商局考评为“优秀”等次的基层工商分局(所),由市州工商局进行验收;直管市、林区工商局直接对基层工商分局(所)“优秀”等次进行考评验收。
经过考评验收,对“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县级工商局、基层工商分局(所),分别由市州级工商局、县级工商局确定。
第六条 考评验收的内容,是组织开展法治工商建设情况及其主要任务完成情况。主要任务包括:
(一)转变工作职能,完善工商行政执法体制情况;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情况;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情况;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情况;
(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情况;
(六)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行为监督情况;
(七)转变行政执法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情况。
第七条 对县级工商局进行考评验收,按照省工商局制定的《县级工商局法治工商建设考评验收标准》执行。
基层工商分局(所)的考评验收标准,由市州级工商局参照上述标准,结合实际制定。
第八条 对县级工商局考评验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级工商局自评。县级工商局经过自评,认为达到《县级工商局法治工商建设考评验收标准》“合格”以上等次的,以局文向市州工商局申报。申报应附法治工商建设自评得分和自评报告。
(二)市州工商局进行考评。市州工商局收到县级工商的自评申报后,先进行书面审查,对认为达到“优秀”等次标准的,组织考评工作小组,对照《县级工商局法治工商建设考评验收标准》进行考评,对考评为“优秀”等次的,以局文向省工商局申报验收。市州工商局对县级工商局的考评质量负责。市州工商局按照县级工商局得分排名顺序,向省工商局申报验收“优秀”等次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所辖县级工商局总数的30%。
(三)省工商局验收。省工商局收到市州工商局的申报验收后,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四)征求意见和公示。经过考评验收,对获得“优秀”等次拟授予“法治工商建设先进单位”牌匾的县级工商局,由省局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在省工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五)领导审批。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依次报省工商局法治工商建设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批。
对基层工商分局(所)的考评验收程序,由市州级工商局参照本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对获得“法治工商建设先进单位”的县级工商局,由省工商局授予牌匾,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获得“法治工商建设先进单位”的基层工商分局(所),由市州工商局授予牌匾,通报表扬,并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获得“法治工商建设合格单位”的县级工商局和基层分局(所),分别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和县级工商局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