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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8-10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商函[2010]133号
肥西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肥西县紫蓬山8兆瓦、山南100兆瓦光伏电站执行上网电价的请示》(肥价字〔2010〕3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号)规定,太阳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目前,国家核定上网电价的原则是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具体标准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核定宁夏地区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临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15元(含税)。
  
   二、为促进我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肥西紫蓬山和山南光伏电站投产后,我局将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上网电价,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以后国家有统一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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