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的规定,现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乙、丙级单位资质证书到期延续换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持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乙、丙级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10年8月31日前到期,需办理延续换证的资质单位。
二、换证材料
1、申请办理延续换证书面报告;
2、资质单位申请表一套(申请表可在我厅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其中,在申请表“单位简介”、“技术人员情况”中重点反映近一年来主要业绩和技术人员变动情况);
3、原资质证书原件(正本1本,副本3本)。
三、受理时间:
2010年8月1日-5日。
四、受理地点:
南昌市丁公路30号,省国土资厅窗口办。
五、联系人:
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 肖彦明 0791-6274436
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易志东 0791-6115134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