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公通字〔2010〕177号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
根据2009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施工、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建设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以下简称“见证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见证检验的对象
(一)见证取样检验的对象:指不需进行现场防火处理的B1级或B2级装修防火材料以及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包括:
1、B1、B2级纺织织物(如难燃、阻燃窗帘布、幕布、沙发布、装饰布、墙布、地毯等);
2、B1级木质材料(如难燃护墙板、装饰板、木地板等);
3、B1、B2级高分子合成材料(如难燃、阻燃泡沫塑料、高分子材料地板、塑料电工套管、塑料墙纸等);
4、B1、B2级复合材料(如难燃、阻燃橡塑保温材料、泡沫夹芯板材等);
5、B1、B2级其他材料,包括防火封堵材料和涉及电气设备、灯具、防火门窗、钢结构装修的材料等;
6、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二)抽样检验的对象:现场经过防火处理后的装修防火材料,包括:
1、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如用阻燃剂现场处理后的窗帘布等),施工过程中受湿浸、燃烧性能可能受影响的纺织织物(如不耐洗涤窗帘布等);
2、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如用阻燃剂现场处理后的木板等)和表面进行加工后的木质B1级材料(如用饰面型防火涂料涂刷后的胶合板等);
3、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泡沫塑料;
4、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业务受理窗口和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布见证检验工作的依据、程序、要求及相关资料。
(一)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
在受理建设工程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审核和被抽查到的消防设计备案业务时,若装修工程选用属于见证检验范围内的装修防火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应告知相关的检验依据、程序、要求。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审核时,应在审核意见书中写明:“装修防火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按照《建筑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规定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并应根据建设工程内部装修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填写《广东省建设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见附件一),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进行见证检验的材料名称、数量及燃烧性能等级要求等。《告知单》的编号为消防设计审核的审核编号,《告知单》作为审核意见书的附件一并送达建设单位。
对消防设计备案被抽查到的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详细填写《告知单》并送达建设单位,《告知单》的编号为消防设计备案号。
(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
在受理建设工程内部装修消防验收和被抽查到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业务时,对不能提供所使用装修防火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型式检验报告和见证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告知单》(消防设计备案未抽查到的除外)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抽样单》(以下简称《抽样单》,见附件二)的,不予受理。
在进行建设工程内部装修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时,消防监督人员应根据相关装修防火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有资质检验机构通过“广东消防防火材料检验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见证检验报告和《告知单》的内容逐项核查装修防火材料。
在实施建筑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质量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
1、见证检验不合格的;
2、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3、现场使用的装修防火材料与见证检验报告不一致的;
4、无法提供相应装修防火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见证检验报告的。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撤换不合格的装修防火材料。
(三)档案资料要求
1、消防设计审核和设计备案被抽查到的工程
《告知单》应存档备查。
2、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被抽查到的工程
装修防火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型式检验报告和见证检验报告)、《告知单》(消防设计备案未被抽查到的除外)和《抽样单》应存档备查。
3、消防安全检查
对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未被抽查到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装修防火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型式检验报告和见证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告知单》(消防设计备案被抽查到的)和《抽样单》应存档备查。
三、检验机构资质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的要求,检验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评定符合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要求,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2、取得计量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满足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的要求;
3、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
4、地方检验机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划、审查。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检验机构。
四、检验执行标准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2006)及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五、生效时间
本通知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2006年8月20日印发的《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的通知》(广公消〔2006〕139号)、2006年8月25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公消〔2006〕141号)、2006年10月23日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验收前检验工作的通知》(广公消〔2006〕188号)、2006年11月6日印发的《关于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广公消〔2006〕194号)和2007年5月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公消〔2007〕76号)等5个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建设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告知单;2.广东省建设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抽样单)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