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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6-0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发布文号: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9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至25日24时。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经台湾居民报名通道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一)居住在大陆的台湾居民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有关事项,报名人员可以查阅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告。
   (三)居住在台湾岛内或国外的台湾居民网上报名时,可以选择在广东省深圳市或福建省厦门市报名。报名人员可以在台北市提交报名材料,由受委托的岛内社团法人机构转递报名材料至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确认;也可以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直接到现场提交报名材料进行确认。受委托的岛内社团法人机构及转递报名材料事宜另行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现场确认时间:7月5日—20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四楼大厅。
  福建省厦门市现场确认时间:7月5日—20日;地址:厦门市金山西路1号(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大楼)一楼服务大厅。

  二、报名费用及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按照报名受理机构要求交纳报名费用。
  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提交复印件的,须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
  报名受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名人员同时提交其他有关证明。
   (二)学历(学位)证书。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现场确认时,须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报名人员应当作出相关承诺。
   (三)证件照片。
  在香港澳门报名的台湾居民,须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3张。
  报名材料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审核机构留存。

  三、考试地点
   (一)在大陆报名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二)在香港澳门报名的台湾居民,应当在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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