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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4-05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洪安字(20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防范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和省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一号明电精神立即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3号)的部署,市安委会决定从45日开始到5月底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继续推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推动企业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为上海世博会成功举行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市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行业(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冶金有色、民航、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消防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方面。
  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企业项目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安全规程、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要求、岗位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以及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制订执行情况,以及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和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4.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5.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方面。
  1.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以及省、市政府有关部署精神,安排落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工作情况。
  2.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查处事故瞒报、谎报行为情况。
  3.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责任,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全面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4.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消防和工商贸其他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
  5.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推进工作情况。
  6.加强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政府检查、条块结合、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企业自查为主。各级政府要迅速对辖区内基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和各类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全面部署和安排。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对所属企业,市建委对建筑施工,市成管委对市政工程及燃气设施,市安监局对非煤矿山及尾矿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市公安局对民爆器材,市交通运输局对水上交通、客运,市公安交管局对道路交通,市公安消防支队对防火安全,市质监局对特种设备,市农业局对农业机械,市水务局对水利设施及其工程建设等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专题部署和安排;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作出部署安排。
  检查时间从45日开始,到5月底结束。
  (一)企业自查(45日至423日)。各类企业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
(二)县区级政府检查(424日至53日)。县区、开发区政府和管委会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层层组织对本县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事故易发、频发、多发的企业和行业(领域)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对本行业领域以及直属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三)市安委会督查(54日至510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开展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具体督查方案由市安委办另行通知。
  五、检查要求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带队到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迅速对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作出安排部署,迅速落实到基层单位和每个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要把隐患整改贯穿大检查始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进行切实而不敷衍的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检查中未发现的隐患或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教育引导企业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4、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和市直各部门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贯彻到基层和企业,并将本地区、本部门和企业开展检查、督查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521日以前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3986152,传真电话: 3986173
                              二〇一〇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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