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同政办发[2010]23号
各有关县区,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各驻同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
《大同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五日
大同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大同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规范化管理,依据建设部《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和《大同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产生在城区、矿区、南郊区、御东区、开发区的生活垃圾全部运送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方式由各区、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担负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载重不少于2吨的自卸式垃圾清运车运送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倾倒在指定位置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由于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生活垃圾的特殊性,任何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运送到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焚烧发电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生活垃圾。
三、垃圾计量由大同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垃圾焚烧发电厂共同计量,所有垃圾承运车辆经由双方确认后进行计量登记,每日一份报表,每月一份汇总,汇总表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经核准后在下月5日前报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
四、垃圾处理费用的结算执行《特许经营权协议书》相关条款:
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置补贴费为每吨60元。
2、垃圾处理量在日处理生活垃圾1000吨以内时,按每日1000吨结算。
3、垃圾处理量每日超过1000吨时,按每日1000吨的基础数据结算后,超出部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对超出部分进行核实确认,按每吨60元进行补贴。
五、市财政局应根据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报送的生活垃圾处置量,在每月20日前拔付给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直接支付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保障其正常运行。
六、垃圾焚烧发电厂要加强内部管理,并达到以下要求:
1、厂区道路应满足垃圾运载力和安全的需要,保持道路畅通,设施完整,卸载秩序良好。
2、进出厂区主要路口应设置规范清楚的交通标志、标识。专用道路和垃圾卸料区应设置醒目的指示,以及车辆限速等告示牌。
3、厂区专用道路应及时清理残留垃圾和积雪,保持道路畅通。
4、加强对卸料大厅的管理,做到进的去、卸的快、出的来。
七、严禁焚烧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它有毒有害垃圾。在有能力时,可以焚烧秸杆、农用废弃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及装潢可燃类垃圾。焚烧无毒无害的特种垃圾(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它城乡生活服务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办理申报手续,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提出处置意见后方可焚烧。
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在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的,应当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经同意后方可停业。
九、环保部门应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各项环保指标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应急预案,发现不达标时,按照有关环保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治理。
十、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应组织督察队伍监督各单位生活垃圾运送工作,对乱倒和自行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按照《大同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重处重罚。
十一、未尽事宜由大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协调相关部门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