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发[2010]7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发[2009]3号文件的重要部署和建设“畅通重庆”的战略规划,为充分发挥和调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早日将我市建成长江上游地区综合交通枢纽和内陆开放高地,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我市地方高速公路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因区域经济布局和社会发展需要新规划建设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可行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纳入《重庆市高速公路网规划(修编)》(以下简称《修编》)。其论证工作原则上在五年规划的第三年进行。
二、对《重庆市高速公路网规划》(2006―2020年)和《修编》中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积极性,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和招商引资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通过招投标确定投资人,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特许经营权。
三、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项目,市发展改革、交通、国土、规划、环保、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并列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享受相应的市级优惠政策,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优惠政策。
四、新开工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在建期间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建成后纳入市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
五、主城三环高速公路建设原则上按此通知精神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