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府发[2010]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既是我省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也是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紧迫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促进全省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一)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强对符合上市条件、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上市辅导工作,为拟上市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直接上市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继续加大票据、理财等融资业务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发出一批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设立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形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对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收入,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后,免征其三年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促进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引导其规范发展。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保险产品。
(三)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评估。从2011年起,省财政每年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适量资金,在绩效评估的基础上,对优秀、优良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资金资助,鼓励开展贷款担保业务,提升服务功能和经营管理能力,防范和控制信用担保风险。各市、县(区)也要制定相应办法,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当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评估和资金资助。
(四)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完善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培植和信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服务体系。加快整合各部门、各行业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作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交易的有效依据。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培植工程,开展中小企业信用创建活动,培育和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五)完善中小企业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制定出台新型抵、质押方式的登记认定办法,适度调减登记费用,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和融资需求,扩大抵押、质押的范围,不断创新贷款品种,推动应收账款、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仓单、提单质押贷款及股权质押和存货抵质押业务,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国土资源、房管、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财税扶持力度
(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省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市场开拓、品牌建设、人才培训、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各市、县(区)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商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为3%。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财税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八)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各级政府要健全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设立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三、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九)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按照省重点产业发展的要求、方向和目标,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增强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中央预算安排我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要精选项目,全部落实到中小企业,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自主品牌。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大品牌投入,支持企业发展自主品牌。建立品牌培育和保护机制,制定品牌推进工作规划,编制创品牌产品梯队目录。重点支持我省的“中华老字号”和“赣”牌老字号等传统优势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商标专用权,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扶持一批经营有特色、产品质量好、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创建名牌产品。
(十一)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中小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取得明显成效的工业园区,优先列入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试点园区。
(十二)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鼓励中小企业积极融入产业链,加快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提高产业配套能力。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及时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
(十三)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改善产业集聚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引导中小企业立足工业园区加快集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向园区、小区集中。鼓励中小企业与龙头骨干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形成分工明确、相互依存、优势互补、共生共赢的产业体系,培植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省财政安排的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内围绕重点产业、龙头企业进行产业配套的中小企业。各级政府在制定、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十四)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扩大就业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进一步优化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十五)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力争5年内建成100个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改善创业和发展环境,到2012年,全省建成100个初具配套服务和创业孵化功能的小企业创业基地。
(十六)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开放科技资源,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力争5年内通过引导社会投资、财政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在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领域建设100个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加快发展政策解读、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和市场营销等重点信息服务。
(十七)支持中小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多层次、多类别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快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体系,继续抓好全省非公有制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在职教育,抓好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加强中小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八)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业务。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洽谈会、订货会、展销会、产品推介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抢抓订单、签订合同、抢占市场份额。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等支持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
(十九)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制定和颁布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指南,分类指导,择优扶持,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帮助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电子商务,降低市场开拓成本,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
五、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在公开公平、同质同价的基础上,优先从中小企业采购。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二十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二十二)建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价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来投资者和本地创业者,对涉及管理、服务的政府部门政务公开、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收费、服务态度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对各职能部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企业投诉受理和查处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六、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三)切实加强领导。成立江西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各市、县(区)要把中小企业发展摆在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位置,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设立中小企业管理服务机构。
(二十四)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确定中小企业的统计范围、统计指标、报表频率,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将中小企业统计分析材料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切实抓好落实。
附件:江西省有关部门工作分工安排表(略)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