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食药监安[2010]33号
江西海尔思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的报告》收悉。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加强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84号)和我局《关于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有关规定的通知》(赣药监安[2002]112号)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抗宫炎片(广东紫珠干浸膏、益母草干浸膏、乌药干浸膏)和杏香兔耳风胶囊(杏香兔耳风干浸膏)的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广西金秀圣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生产地址为广西宜州市城西经济开发区中心工业园区)。 二、委托加工期间,你公司应派质量技术人员进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和技术指导,严格中药材和提取物质量检验,保留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的批生产记录原件。提取物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提取物质量。 三、委托加工有效期为自2010年3月24至2010年12月31日。 此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