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4-24 生效日期: 1993-04-24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办函(1993)33号

国内贸易部、建设部:
  为了加强城市商业网点的建设与管理,解决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问题,原则上仍按《国务院批转全国商业厅局长座谈会汇报提纲的通知》(国发(1981)1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应有7%左右的面积作为商业用房,或者有相应的投资、材料修建商业网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情况以及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确定。

  二、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应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城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三、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不得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

  四、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的规划和拆迁工作,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8号)的规定执行。

  五、原商业部和建设部的有关文件与本函精神不一致的,应予修改。
1993年4月24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