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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控局关于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培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18 生效日期: 2010-01-18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疾控精卫便函[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疾控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处:
  2009年11月,我部印发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9〕104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为推动工作规范的顺利实施,我局计划2010年在全国开展工作规范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国家级师资培训与各省(区、市)逐级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国家原则上只培训到省级,省级培训面向省内所有地市,覆盖辖区内承担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任务的各相关机构。
  二、将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划分为4个片区,每个片区举办1期,经费由我局承担。各期培训班由中国疾控中心精神卫生中心负责组织,于2010年4月至8月期间完成(具体通知另发)。分片情况如下:
  第一片区: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宁夏黑龙江吉林辽宁
  第二片区:上海江苏山东河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
  第三片区:四川广西湖北湖南云南贵州重庆海南
  第四片区:浙江广东河北陕西青海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国家级培训每省8~10人。主要针对承担省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任务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相关人员,包括分管医疗的副院长、医务科长、科教科长、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办公室主任和医疗组长以及其他技术骨干,必要时可以从部分项目示范市州执行单位中抽取2~4名技术骨干。上述人员作为师资承担本省培训任务。
  四、各省(区、市)卫生厅局疾控处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加强培训效果考核,严把培训质量关。省级培训应在2010年底前完成。2011年1月底前,各省(区、市)卫生厅局疾控处要向我局报送培训总结。联系人:金同玲(精神卫生处),电话:010-68792656,传真:010-68792514。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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