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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募捐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6 生效日期: 2003-05-06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3]22号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连日来,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工作人员纷纷捐款捐物,以实际行动支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募捐工作,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3号)和省委常委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愿原则,有序组织好捐赠工作。捐赠活动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搞行政命令或硬性摊派,不搞集会性捐赠活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对本单位职工的自发自愿捐赠活动,做出统筹安排。党员干部要自觉发挥表率作用,积极参加,踊跃捐赠。捐赠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捐赠款物移交省民政厅救灾募捐办公室。 
  二、规范管理,切实用好捐赠款物。各单位接收捐赠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务必做到专人负责、手续完备、专帐管理、账款相符、账目清楚。省民政厅救灾募捐办公室在接收各单位的捐赠款物时,要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和感谢信,造册登记,存档备案。捐赠资金在3天之内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同时抄报省政府和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捐赠物资及时交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有明确捐赠意向的,按捐赠者的意愿使用。无明确意向的,按照专款专用、集中使用的原则,由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用于非典型肺炎患者救助、诊断、治疗和防护设备购置以及卫生医疗工作者的补助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发挥捐赠款物的使用效益。宣传部门要对各单位的捐赠工作,要进行适度的宣传报道,保护广大干部职工的捐赠积极性。民政部门和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审计、监察部门要注意对捐赠工作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挥捐赠款物的使用效益。 
  陕西省救灾募捐办公室电话: 
  029-7416752 
  账号:3700021309024903702 
  联系人:罗忠沐 姚红霞 
 
 
二○○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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