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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畜禽屠宰行业专家库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22 生效日期: 2010-01-22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肉类行业专家、学者在协助制订产业政策、执行项目课题,参与调查研究、行业分析,引导科技创新,提供业务咨询,参与行业培训等方面的智囊作用,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商务部拟建立“全国畜禽屠宰行业专家库”。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推荐专家候选人,有关事项如下:
  一、专业领域
  屠宰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标准、产业经济分析、肉品卫生检验、动物科学、屠宰加工、环境保护、冷链物流、设施设备、综合利用等。
  二、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严谨的科学精神、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从事与屠宰工作相关的管理、研究或者生产、技术服务工作满5年以上;
  3.熟悉国内外屠宰加工、检验、管理等情况,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4.承担或参与过国家、地方或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标准制定工作;
  5.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专家优先入选。
  1.院士、博士生导师;
  2.具有突出贡献并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3.大中型畜禽屠宰加工企业总经理、总工程师;
  4.相关协(学)会会长、秘书长;
  5.畜禽屠宰管理技术、信息、设备等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三、推荐及申请程序
  本次专家征集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办法。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离退休人员须由个人提出申请,并经单位推荐。
  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须登录http://tzglsczxs.mofcom.gov.cn(全国屠宰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从“相关下载”中下载《全国畜禽屠宰行业专家推荐表》,并按要求认真填写;
  (二)申请人将《全国畜禽屠宰行业专家推荐表》送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或人事部门印章 后,连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有关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一并邮寄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
  (三)我部将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者将获得商务部统一制发的《全国畜禽屠宰行业专家聘用证书》,纳入全国畜禽屠宰行业专家库管理。
  四、时间要求
  截止日期为2010年4月1日。请各有关单位给予支持和配合,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联系人:潘江陶宇
  电话:010-8509335885093357
  传真:010-85093363
  电子信箱:hangyechu@mofcom.gov.cn 附件:全国畜禽屠宰行业专家推荐表(略)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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