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10年第18号公告,现就办理“水镁石”(海关商品编号2530909991)和“按重量计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09200)出口备案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09年12月31日前签订上述货物出口合同且执行期在2010年1月1日-6月30日的企业,须持合同原件到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合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备案证明(见附件),各企业备案的累计出口数量不得超出其合同总数量。企业持备案证明向口岸海关申报出口,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对经备案的企业及货物数量免于验核出口许可证。
三、各商务主管部门在7月7日前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商务部(外贸司)。 附件:备案证明
商务部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备案证明
(供企业备案出口部分轻重烧镁产品使用)
备案号:
出口企业: |
企业联系人(电话): |
商品名称: |
商品编码: |
合同号: |
合同签订日期: |
合同履行期限: |
进口国(地区): |
报关口岸: |
本次出口数量(吨): |
申请单位盖章: |
备案机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
申领日期: |
经办人: |
填表说明:1.本表应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涂改、遗漏,否则无效。
2.备案号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