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卫发[2010]20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属、直管医疗机构,在杭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部队医疗机构: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1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类医院尤其是公立医院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认识,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意见》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预约诊疗工作。
二、各医疗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开展院内预约、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等多种有效形式,拓宽预约诊疗服务途径,逐步提高门诊预约挂号的比例,切实做好预约诊疗患者的服务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分析和总结本单位预约诊疗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我局,我局将结合“医院管理年”、“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对医疗机构开展预约诊疗服务情况进行督查。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