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人社发[2010]33号
省各有关部门、部省属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部省属用人单位实施2009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现就今年书面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审查的对象
属于我厅直接管辖的部省属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有编制外用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书面审查内容和重点
书面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是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情况。同时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外人员的用工情况进行专门检查和规范。具体内容详见《2009年度部省属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须知》。
三、书面审查的时间和程序
2009年度书面审查工作从2010年2月1日起开始,到2010年3月底结束。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用人单位登陆“江苏劳动保障网->网上维权中心->相关下载”(http://www.js.lss.gov.cn/wswqzx/zcfg/201001/t20100122_59825.htm)下载《2009年度书面审查资料》压缩包,内含《2009年度部省属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须知》(以下简称《须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基本信息报告书》(以下简称《基本信息报告书》)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用工信息报告书》(以下简称《用工信息报告书》)。
(二)2010年2月1日至2月25日期间,用人单位对照《须知》进行自查,填写报告书(新办单位和需换证单位需填些《基本信息报告书》和《用工信息报告书》,其余单位填写《用工信息报告书》),生成电子表格并打印,对存在的问题主动纠正。
(三)2010年2月26日至4月底,用人单位按照《须知》要求,至省劳动监察总队报送《基本信息报告书》和《用工信息报告书》电子表格及相关资料。
省劳动监察总队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抽查,换发《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经审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在“审查情况”栏记录“已审”意见;发现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纠正,并在纠正后记录“已审”意见;发现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或有轻微违法行为但拒不纠正的,依法立案查处。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主管部门(公司)应认真督促、组织所属各用人单位做好自查自纠以及报审工作。要求集中组织所属用人单位办理书面审查并上门服务的,请提前联系,以便统一安排。
(二)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对当前劳动用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对我厅服务企业的要求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馈,也可在报送书面审查材料时一并提交文字意见。我厅将积极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和帮助。
(三)对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规定,我厅将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书面审查咨询地址:南京市山西路68号颐和商厦420室。
书面审查咨询电话:025-83271787,83271785。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基本(用工)信息报告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