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费[2010]16号
天津市金融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津湾广场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报告》(津金资运[2010]1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津湾广场地下停车场是为该商业区配套的停车设施,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津湾广场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由你公司自行确定。
二、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1月25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