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农字[2010]10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种子管理力度,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种子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随着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完成、种子市场放开,经营主体增多,执法难度增大,不规范经营行为和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维护种子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种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形势,提高认识
1.发展现代农业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对种子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首要任务。2009年我省粮食总产首次突破200亿公斤,提前一年完成“十一五”发展目标,为全省实现“三保”(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撑,这其中良种的贡献功不可没。据农业部统计,良种对粮食增产的贡献率由2003年的36%提高到目前的40%。要稳步发展粮食生产,依靠扩大面积增产的潜力有限,主要途径是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单产。良种是农业科技重要载体,加快以良种为核心及其配套技术推广是实现粮食提高单产、增加总产的重要途径。
2.种业市场全球化对种业发展带来严峻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种业市场国际化步伐加快。跨国公司拥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先进的研发能力,在带来资金和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的同时,也对民族种业发展构成了巨大的竞争压力,进而对我国的粮食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我省种子产业起步较晚、研发能力不强、整体规模不大,注册资金3000万以上的种子企业仅有两家,与外省及跨国种业公司相比差距较大。因此,我省种业必须积极应对,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综合实力,不断提升市场开发能力。
3.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后种子管理工作面临新情况。我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实现了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对种子市场依法监管和产业宏观指导,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全市场化,种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种子管理工作面临既要确保农业生产用种需求,又要保障企业自主经营的新情况,这就需要各级农业部门加强种子管理,创新管理思路、拓展管理内容、完善管理方式。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随着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科技作用更加明显,良种地位更加突出,种子管理工作任务更加艰巨。最近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把加快良种培育、做大做强种业作为重大战略举措来抓,农业部决定2010年为种子执法年,通过加强种子管理,确保种子数量安全、质量安全、品种安全和产业安全。为此,省农业厅成立由厅党委书记、厅长毛惠忠为组长的种子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把种子管理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的工作纳入重要议程,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梳理和解决种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担负起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的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层层建立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把出现重大种子质量问题列入农业部门考评的一票否决。对种子市场监管不力、不作为或乱作为,导致种子市场秩序混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多措并举,规范管理
1.加强种子生产基地管理。一是科学布局种子生产优势基地。按照种子生产区域化、专业化的要求,制定种子生产优势区域规划,引导种子生产企业向种子生产优势区域集中,鼓励建立稳定的生产基地。重点建设赣中、赣南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和赣北棉花、油菜制种基地,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多渠道资金,向种子生产优势区域倾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种子生产能力,确保供种数量和质量安全。二是加强种子生产管理。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把种子生产管理作为确保用种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准确掌握本地当年种子生产的品种、数量和地点,督促企业规范种子生产行为,协助企业解决好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好生产企业与制种农户的关系,营造和谐制种氛围,确保有序竞争。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先领证后生产,将当年种子生产计划及时报送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备案,要建立种子生产档案,严把安全隔离、亲本来源关和生产技术关,防止因隔离不严、亲本不纯或技术不成熟造成企业责任事故。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杂交种子生产保险制度。三是加强种子收购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种子收购管理,维护生产企业和制种农户的合法权益,杜绝压级、压价和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联合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套购种子的违法行为。
2.进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清理。要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 件,按照谁发证谁清理的原则,对辖区内持证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仪器设备、技术人员、注册资本等许可条 件逐一筛查,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已不符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条 件,或在种子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发证机关要依法撤销或吊销其许可证,清理结果要及时公布,以便社会各界监督。
3.严格种子经营者资格审查。种子经营者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能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辖区种子经销商的经营资格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要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种子经营人员相关技能和服务能力。
4.定期开展种子市场检查。各级农业部门要以种子执法年为契机,在做好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在农业生产关键季节,对辖区内的种子市场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不仅包括种子质量、种子标签、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档案,还要增加品种真实性、转基因品种等内容,检查结果要及时公布。健全种子案件举报制度,对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要建立省、市、县三级案件通报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切实维护农民利益。针对2009年江苏、安徽等地生产的部分两系杂交稻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跟踪管理,督促种子经营者规范经营档案、提供省级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海南纯度种植鉴定报告,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前尽量不调运,鉴定结果不达标的坚决退回,严防不合格种子下田。
四、搞好服务,做强种业
1.推进我省种子企业做大做强。要大力创造本省企业发展有利环境,支持企业新品种选育,协助企业争取项目、资金、信贷等方面扶持,改善基础设施,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要积极利用“阳光工程”等培训项目,做好基层种子经营户和制种户的技术培训工作。鼓励和扶持组建种子生产专业合作社,促进我省种子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2.加快新品种推广。新品种推广应用是种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积极组织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试验和推广应用,认真实施现代农业水稻新品种展示,积极开展棉花、油菜、马铃薯、花生等农作物品种展示,筛选出适应当地种植和市场需求的主导品种。利用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建设资金,建设一批高标准的现代农业新品种科技展示园。
3.完善风险品种提示制度。风险品种提示是保证品种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完善品种风险评估机制,对推广品种的抗逆性进行跟踪调查,开展风险评估,对抗逆性出现下降的品种,要及时向种子管理部门反馈信息,规避风险;指导农民采取应对措施。各级种子管理部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和种子企业要及时做好品种种植的信息收集上报和风险提示。
4.妥善处理种子质量纠纷。各级农业部门要制定重大种子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或大案要案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反应迅速,处置果断,避免因处置不力造成事态扩大,导致群体事件发生。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及时组织实施好田间现场鉴定,确认是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经销商赔偿;确认是非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的,要迅速做好事件的汇报和移交,农业部门相关职责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5.切实加强种子信息管理。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不断拓展信息调度内容,完善采集方式。省种子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信息的调度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市县种子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的采集。要按照农业部统一要求,分作物、分品种、分季节开展种子供求数量、质量及价格信息的调度。要加强种子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和种子信息监测点的信息调度工作,加大种子信息人员培训力度。要以中国种业信息网、江西种业信息网为平台,逐步实现信息共享,确保种子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实用性。
五、强化体系,提升能力
1.健全管理机构。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明确职能,改善管理条 件。按照农业部要求,没有成立综合执法机构的市县,要在种子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成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已成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市县,要正确处理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的关系,确保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职能。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中,要安排专人负责种子工作,做好本乡镇种子信息的收集,配合搞好本地的种子管理。
2.强化保障能力。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支持,按《种子法》要求将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种子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保障。完善种子储备体系,增强种子市场调控能力,各市县要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争取将贮备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贮备设施,确保储备种子质量。各地要安排专项资金建立海南鉴定基地,提升种子纯度鉴定能力。
3.推进参公管理。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抓住事业单位改革的机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6]55号)等文件规定的职责,积极推进种子管理机构实行参公管理。
4.完善支撑体系。提升种子质量检测能力,积极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人员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资格考核工作;完善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改善办公条 件,配备种子执法车辆,确保种子执法工作正常开展;加强队伍的教育培训,提高种子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