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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典”时期暂停有关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8 生效日期: 2003-05-08
发布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三府[2003]58号
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由于“非典”疫情对我市旅游业造成严重影响,为支持企业战胜“非典”,渡过难关,经5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非典”时期,暂停以下收费项目: 
  1、旅游部门收取的旅游企业保证金; 
  2、消防部门收取的消防干部职工短期培训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从业人员培训费; 
  4、交通部门收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费; 
  5、保安公司收取的保安人员上岗培训费; 
  6、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费; 
  7、环保部门收取的检测污水超标费、排污费; 
  8、环保部门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费; 
  9、海洋部门收取的海域使用金; 
  10、残疾人联合会收取的安置残疾人保障金。 
  上述暂停收取的费用项目,按审批程序由企业逐个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有关部门备案。暂停的有关项目实行逐月审批制度,疫情一旦解除,当即恢复征收。各执收单位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非典”时期,不得征收暂停的收费项目,否则,将追究领导责任。 
 
 
二○○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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