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三府[2003]58号
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由于“非典”疫情对我市旅游业造成严重影响,为支持企业战胜“非典”,渡过难关,经5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非典”时期,暂停以下收费项目:
1、旅游部门收取的旅游企业保证金;
2、消防部门收取的消防干部职工短期培训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从业人员培训费;
4、交通部门收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费;
5、保安公司收取的保安人员上岗培训费;
6、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费;
7、环保部门收取的检测污水超标费、排污费;
8、环保部门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费;
9、海洋部门收取的海域使用金;
10、残疾人联合会收取的安置残疾人保障金。
上述暂停收取的费用项目,按审批程序由企业逐个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有关部门备案。暂停的有关项目实行逐月审批制度,疫情一旦解除,当即恢复征收。各执收单位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非典”时期,不得征收暂停的收费项目,否则,将追究领导责任。
二○○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