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实行首诊负责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8 生效日期: 2003-05-08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3]2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做好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工作,确保可疑患者及时得到隔离观察和规范治疗,严防疫情传播扩散,现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诊疗非典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发热待查等非典各类病人(以下简称非典各类病人)中切实落实首诊负责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实行首诊负责制重要性的认识。实行首诊负责制是避免疫情传播的重要措施。许多地方的教训证明,由于个别医疗单位没有执行首诊负责制,对非典各类病人拒收、拒治、推诿扯皮,不但延误了救治,而且造成了非典的扩散和蔓延,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各级政府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讲科学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首诊负责制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是防治非典的重要预防、控制措施,是每一位医护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是打赢防治非典这一硬仗的关键环节之一。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要提高认识,建立健全非典病人首诊负责制的规章制度,落实好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确保首诊负责制落到实处,坚决防止在诊疗过程中出现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漏诊误诊或因隔离控制不力延误病人救治和造成疫情扩散。 
  二、在非典病人诊疗过程中实行首诊负责制,是指第一个接诊非典各类病人的医疗机构及其发热门诊的首诊医生和主要负责人对就诊病人负责的制度,具体包括科学诊断的责任、有效治疗的责任、隔离控制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的责任等。首诊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首诊医务人员对就诊的发热病人要热情接待,对可疑病人要按规定立即收入专门的留观室,及时留验观察,并做好隔离防护和院内会诊;对疑似病人和临床诊断病人应按程序尽快用专用车辆转运到定点医院。决不允许拒收病人或让病人自己到定点医院治疗。接受转运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首诊医院,并负责安全及时地将病人转运到定点医疗机构。 
  三、定点医院要对转运来的病人及时作出科学诊断,制定科学的治疗方案,落实隔离控制措施,确保诊疗工作及时、安全、有效。对拒不服从管理的病人,医疗机构可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当地公安部门应及时给予医疗机构必要的协助和支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病人治疗的监控工作。 
  四、医疗机构要安排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从事非典各类病人的诊疗工作。要严格按照非典防治工作的技术规范和工作要求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防护设施和保安力量,以满足救治任务和隔离监控工作的需要。医务人员要自觉遵守首诊负责制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事,做到判断准确、施治科学、处理及时。任何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拒治、拒运非典各类病人。 
  五、非典病人的医疗费用应按卫生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缴纳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执行。农民和城市困难非典病人实行免费治疗,政府对收治医院实行财政补助,各医院决不能因费用问题而延误诊治。非典病人要服从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管理,积极配合医疗救治工作。病人所在单位要按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政策,落实非典病人的各项待遇,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 
  六、实行责任制,严格考核奖惩。对在非典各类病人诊疗过程中实行首诊负责制措施得力、落实到位、表现突出的医疗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诊疗非典各类病人中因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造成病人延误诊断治疗、脱离隔离监控传染给他人造成疫情扩散的,都视为拒绝执行防治非典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当事医务人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取消执业资格、撤职等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为保证首诊负责制的落实,各级防治非典领导小组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监察机构、定点医院、设有发热门诊的各级医疗机构都要加强监督监察,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群众举报要认真调查,一经核实要严肃处理。 
  省防治非典领导小组举报电话:(0531)2960573,2960025。省卫生厅举报电话:(0531)2626192,2626211(夜间、节假日)。 
  附件:《刑法》中关于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条款 
 
 
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件: 
 
刑法》中关于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条款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