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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21 生效日期: 2010-01-21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鲁卫医发[2010]1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物价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民营医疗机构是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是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努力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健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现制定《关于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尊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通过完善政策法规体系,规范市场准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适度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比重,促进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的公平、有序竞争,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效率和效益,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发展原则
  (一)坚持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原则。在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的前提下,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依法申办民营医疗机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二)坚持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原则。民营医疗机构应把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安全放在首位,并依法享有合法权益。
  (三)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对民营医疗机构应依法监管,和公立医院一视同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发展措施
  (一)宏观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将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纳入到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手抓发展促进,一手抓依法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又快又好发展。
  (二)依法审批。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民营医疗机构,并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对民营医疗机构申报的审批事项要热情服务,提高效率。要加强与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为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服务环境。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审批医疗机构,严禁借管理之名乱收费、乱摊派。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鼓励民营资本兴办康复、中医、民族医、护理、老年病等医疗机构,鼓励在大城市设立上规模、上档次的专科医院和特需医疗服务医院,在中小城市设立较大规模的综合医院,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设立综合和有专科特色的综合医院。
  (三)公平待遇。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机构规划设置、医院评审、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学术活动、技术准入、教学科研、政策知情、参加学术组织等方面,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标准、同等条 件、同样监管。
  (四)资源利用。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民营医疗机构的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或其中的相应专业,以及消毒供应可采取委托有资质的医院承担,采取签定协议、结果认可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
  (五)人事管理。制订相关政策,创造条 件,鼓励公立医院与民营医疗机构人才流动。民营医疗机构要保障其聘用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待遇。
  (六)医师执业。医疗、护理人员执业管理要一视同仁。对于退休医师和离职医师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手续的,原聘用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并依法保障其权利和待遇。
  (七)公益补偿。民营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或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时,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无主病人、贫困病人等民营医疗机构应给予力所能及的救治,并积极创造条 件争取给予相应补偿。
  (八)价格政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0〕74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格,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民营医疗机构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资格的,为参合、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执行政府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九)设备配置。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下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应将民营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纳入所在市统筹规划。
  (十)加强自律。鼓励、支持民营医疗机构通过建立行业协会等形式,加强民营医疗机构行业自律,增强规范执业、诚信服务意识,调动行业力量,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实行自我管理,全面提高民营医疗机构的社会信誉度。
  (十一)规范服务。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门核定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严格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服务。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等医疗服务信息。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等信息。
  (十二)强化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要建立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结果,评价结果要与民营医疗机构的等级评审、新农合定点和各种优惠政策挂钩,促进民营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十三)营造环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深入民营医疗机构,沟通政务信息和社会反映,帮助民营医疗机构做好发展定位,宣传正面典型,树立正面形象,同时要协助解决或呼吁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促进民营医疗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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